基本案情
2023年4月22日10时许,裴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不慎与张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,造成张某受伤、车辆损坏。经交警部门认定:裴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,张某无责任。后裴某垫付张某医疗费3000元。
2023年5月25日,经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,张某与裴某签署调解协议书,该协议书约定:1、由保险公司赔偿张某医疗费、护理费、营养费、伙食补助费等费用,最终金额以保险公司理赔为准。2、保险公司赔偿费用归张某所有,保险赔付费用不足6 万元的部分由裴某以现金方式支付完成;3、裴某车辆维修费自行承担;4、双方确认,本协议系双方经调解充分协商后的结果,在此过程中,不存在任何欺诈、胁迫等情形;5、本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,自签字之日起生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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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3年7月5日,张某以保险公司不按协议履行为由,将裴某和保险公司诉至新野法院,要求确认协议效力,保险公司按协议履行。
审理过程中,保险公司辩称,张某与裴某签订的协议,保险公司没参与,张某没有提供理赔证据,无法确定具体承担赔偿的数额,该协议对保险公司没有约束力。裴某辩称,因保险公司没有理赔,无法确定自己的赔偿金额,三方陷入僵局。
判决结果
被告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梦闯24980.57元;被告裴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梦闯32019.43元。
法官说法
本案系交通事故责任纠纷,关键在于张某与裴某签订的协议,是否合法有效,对保险公司的约定部分,是否具有约束力。
《民法典》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,“依法成立的合同,受法律保护,依法成立的合同,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,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”本案中,事故发生后,张某根据自己的伤情和身体恢复情况与裴某签订了《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协议书》,其中明确约定了张某的各项损失包括了医疗费、营养费、护理费、伙食补助费等以及裴某和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,该协议的内容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,不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,不存在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,双方不存在欺诈、胁迫,故该协议为有效协议,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,应受到法律保护。但该协议保险公司没有参与,事后也没有追认,赔偿金额也不确定,故对协议中有关约定保险公司的赔偿义务部分,对该公司不发生效力。
审理中,张某向法院提交了各项损失的理赔证据,可以确定由保险公司赔偿24980.57元,裴某补足余下的32019.43元。
法官提醒
交通事故调解一般是不需要保险公司出场的,经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调解的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的,一般应确认该协议效力。但是,双方签订协议时,应根据赔偿依据明确保险公司应承担的赔偿数额,便于当事人履行各自的赔偿责任,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,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。(文章来源:新野县人民法院 五星法庭庭长 张依新)